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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的公告
全县广大城乡居民:
为有效解决好参保群众门诊看病报销问题,根据九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18】54号)和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关于印发<九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经办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九医保字【2019】30号)文件精神,我县将于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现就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筹资标准:今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2019年度运行期间,人均筹资标准为12.5元。此后自2020年起,城乡居民医保将不再划转个人账户金额,而是按照当年个人缴费金额70%左右的标准设立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包干使用,超支不付。
三、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门诊统筹报销采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的,可享受报销待遇,否则不得享受。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县中医院的中医中药门诊。参保居民在每年参保缴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就近选择定点乡镇医院(选择了乡镇医院就选定本乡镇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县中医院不需选择,自动选定。未作选择的居民,统一默认为上年度的选择。
四、报销标准: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的,按65%比例报销,个人支付35%;在县中医院门诊就医且是属于中医中药治疗的,按40%比例报销,个人支付60%。
参保居民门诊报销限每日1次,一般情况下3日内不得重复门诊就医,确因病情变化需要重复门诊就医的,医院应做好登记并留存病历等资料备查。
五、报销方式:凭社会保障卡在就医时直接刷卡结算,患者只需支付自负费用。医疗机构在报销结算时应向患者出具门诊统筹补偿结算单和收款凭据。
六、报销范围:1、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含门诊慢性病),即基本医保三大目录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县中医院门诊只支付中医药治疗费用;2、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标准10元/次(其中: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个人自付2元)。村(社区)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9元/次(其中:门诊统筹基金支付8元,个人自付1元);3、不得用于冲抵个人参保缴费,不得返还现金,不得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七、贫困人员门诊费用可享受医疗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后的自负部分纳入医疗救助。特困供养人员按100%比例(全年无封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常补对象按50%比例(全年封顶线1000元)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