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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记者从九江市规划局召开的“贯彻市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谱写九江城乡规划新篇章”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九江市政府近期印发实施了《九江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农村建房选址用地、建房审批、建设管理等做了新规定。
重要交通廊道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不宜建房 办法规定,村民建房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 不得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应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 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避开风口,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 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和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 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避开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区域; 避开堤防、防护堤、水利工程和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一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 鼓励村民适当避开交通沿线选址建房。确需在交通沿线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在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少于30米。在铁路沿线两侧建房的,其房屋边缘与最外侧轨道的中心线的距离不少于50米。 重要交通廊道沿线应加强景观环境控制,加大建筑退让。铁路、高速公路、环庐山公路、环西海公路、昌九大道等重要交通廊道沿线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不宜新布点村民建房。 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的破坏。不得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批准建房。 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存要进行重点保护和修缮。 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办法还明确了村民建房相关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含厨房、厕所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占有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占有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宜控制在300平方米内,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1 确定中心城区村民建房重点管控范围区域 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和村民建设需求,经与濂溪区、柴桑区农房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办法中确定了中心城区村民住房建设的城市规划区和规划建成区域管控范围。 城市规划区管控范围:结合正在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暂定为:东至鄱阳湖;西至市区行政边界;南至杭瑞高速、庐山风景名胜区北界和市区行政边界;北至长江,面积约695平方公里。 规划建成区域管控范围:结合正在修编的城市总体规划暂定为:东至城东工业基地盘石水泥有限公司东、杭瑞高速、芳兰大道、威家镇和滨湖新城规划建设用地东及姑塘产业基地规划建设用地;南至杭瑞高速、沙城工业园规划建设用地南侧、105国道、张家山南侧、原105国道和南外环路南侧、鸦雀山和凤凰山南侧至大桥村;西至赤码大道、赤湖工业园及港口街镇城镇开发边界南侧、304省道南侧约300米处、赛城湖北岸、通江大道西侧约300米位置处;北至长江;范围面积约392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