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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江西农村户口的人注意!
耕地占用税来了!
9月1日起施行
有几类人要交钱了!
各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标准也出炉啦!
每平方20元到27元不等
一起来看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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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耕地占用税
很多江西乡亲们开始头大
觉得又要交钱了!
其实征收这笔税费的
主要目的是为了
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耕地
那么
哪些人要交耕地占用税?
税额标准是什么?
9月1日起 江西这几类人要交钱了
“私占耕地违规建房”
“私自改变耕地用途”
“在耕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
这些人才需要缴纳此税
资料图,图文无关 视觉江西签约摄影师 邓和平 摄
这也就意味着
江西人
耕地再也不能免费占用
只要你符合以上3类条件
那就要乖乖的
向国家!交钱!缴税!
江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 标准来了 每平方米27、25、22.5、20元四档
7月26日,《江西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方案》确定了江西省100个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授权,我省按照“税制平移、适当调整”原则,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保护耕地、均衡税负等因素,将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为27、25、22.5、20元/平方米4档。
县(市、区) |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 县(市、区) |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
南昌县 | 22.5 | 余江区 | 25 |
新建区 | 27 | 月湖区 | 25 |
进贤县 | 22.5 | 章贡区 | 25 |
安义县 | 22.5 | 赣县区 | 25 |
湾里区 | 27 | 南康区 | 25 |
西湖区 | 27 | 信丰县 | 22.5 |
青云谱区 | 27 | 大余县 | 22.5 |
青山湖区 | 27 | 崇义县 | 20 |
东湖区 | 27 | 上犹县 | 20 |
乐平市 | 22.5 | 安远县 | 20 |
浮梁县 | 22.5 | 龙南县 | 20 |
昌江区 | 25 | 定南县 | 20 |
珠山区 | 25 | 全南县 | 20 |
安源区 | 25 | 宁都县 | 20 |
湘东区 | 25 | 于都县 | 22.5 |
上栗县 | 22.5 | 兴国县 | 22.5 |
芦溪县 | 22.5 | 瑞金市 | 22.5 |
莲花县 | 22.5 | 会昌县 | 22.5 |
柴桑区 | 25 | 寻乌县 | 20 |
瑞昌市 | 22.5 | 石城县 | 20 |
武宁县 | 20 | 袁州区 | 25 |
修水县 | 20 | 樟树市 | 22.5 |
永修县 | 22.5 | 丰城市 | 22.5 |
德安县 | 22.5 | 高安市 | 22.5 |
庐山市 | 22.5 | 万载县 | 22.5 |
湖口县 | 20 | 上高县 | 22.5 |
都昌县 | 20 | 奉新县 | 22.5 |
彭泽县 | 22.5 | 宜丰县 | 22.5 |
浔阳区 | 25 | 靖安县 | 22.5 |
濂溪区 | 25 | 铜鼓县 | 22.5 |
共青城市 | 22.5 | 信州区 | 25 |
渝水区 | 25 | 上饶县 | 22.5 |
分宜县 | 22.5 | 广丰区 | 25 |
贵溪市 | 25 | 玉山县 | 22.5 |
县(市、区) |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 县(市、区) | 平均税额(元/平方米) |
横峰县 | 22.5 | 遂川县 | 22.5 |
弋阳县 | 22.5 | 安福县 | 22.5 |
德兴市 | 22.5 | 泰和县 | 22.5 |
婺源县 | 22.5 | 万安县 | 22.5 |
铅山县 | 22.5 | 永新县 | 20 |
万年县 | 22.5 | 临川区 | 25 |
余干县 | 22.5 | 崇仁县 | 22.5 |
鄱阳县 | 22.5 | 南城县 | 22.5 |
吉州区 | 25 | 乐安县 | 20 |
青原区 | 25 | 黎川县 | 22.5 |
井冈山市 | 22.5 | 南丰县 | 22.5 |
吉安县 | 22.5 | 金溪县 | 22.5 |
吉水县 | 22.5 | 宜黄县 | 20 |
永丰县 | 20 | 资溪县 | 20 |
新干县 | 22.5 | 东乡区 | 25 |
峡江县 | 22.5 | 广昌县 | 22.5 |
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景德镇市昌江区、珠山区,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鹰潭市月湖区,赣州市章贡区,上饶市信州区、广丰区执行税额为27元/平方米;萍乡市上粟县执行税额为25元/平方米;赣州市寻乌县执行税额为22.5元/平方米。 |
户口在农村的江西人
你们看到没
若是私自进行耕地占用
则将以上述四档标准中的一档
进行收费缴纳
(详细内容滑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五条 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五条确定的当地适用税额,加按百分之一百五十征收。 第七条 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的其他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占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农用地转用、临时占地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四条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当然 有人要交耕地占用税 也有人可以免交这笔费用 赶紧看看 你是否符合条件 这5种人用耕地盖房 可免交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